在此种情况中,如涉及到划分夫妻之间共同投资购买却只以其中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地产,虽房地产乃以单方面之名注册,但若另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明确证实其于婚姻关系建立以前进行投资支出乃是基于双方面共同承认这处购置的房地产为共有财产的前提之下进行的,那么即便这处房产最终由特定一方登记,仍然应该被界定为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当处在这种情形下,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划分时,应当遵循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来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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