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加入的形式有哪些
债务加入一般有两种形式:
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债务加入是承担连带责任吗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第三人愿意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债务加入和债务承担的区别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法律关系,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法律制度;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全文6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