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3-04-01 16:13:17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加入一般有两种形式:

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

一、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合同生效么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不生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由此可见,债务人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生效的要件。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则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无效。无论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对债权人均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且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合同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无效的。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偿还债务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但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什么是监护人第三人代为清偿

1.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第三人由于其代为清偿而拥有代位权,三人在求偿权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所有权利。2.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将其清偿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与第三人(清偿人)的求权相抵销。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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