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的立案标准是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和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网络谣言在什么情况下要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针对此种情况,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网络谣言入刑标准作出了界定。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个司法解释设定了一个界限,确定什么是违法犯罪,什么是正常的言论。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只要不去触犯这个底线,言论就是自由的。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
首先关注的第一个点就是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了明确的定义,包含下面集中情况: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2、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4、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其次是针对点击和转发数量上有了明确规定,将诽谤信息界定为转发500、点击5000就算是情节严重。其中转发后被再次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就让谣言制造者对谣言不可控,真正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制造谣言。
还有就是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那么如何判定发帖的原意是否属于故意呢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引起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最后一点就是尺度问题,打击谣言无可厚非,但也要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善意的说错话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有意的诽谤他人,不是攻击他人、用犯罪手段达到某种目的,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个司法解释所说的诽谤,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是公民的举报控告,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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