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假离婚证性质并合谋骗取拆迁款
时间:2023-05-31 16:45:26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黄某在某县有一套房子,属于拆迁范围。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黄某多次向拆迁审计员姜某求助。在姜某的指使下,黄某出示了假离婚证等家庭证明材料,交给姜某操作。后来,姜某以黄某“离异”妻子的名义,伪造了一份总金额为46万元的住户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加盖了自己的审计章,交给财政部门支付。第一笔10万元赔偿金给王某后不久,姜某的行为被曝光,剩余的钱也没有拿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认定职务犯罪主体诈骗补偿金的性质与一般主体诈骗补偿金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江某、黄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两人相互勾结,利用其中一人排除审查便利,伪造离婚家庭赔偿证明材料,共同骗取公共财产,应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第二种观点认为,江某明知黄某提供了虚假证件,仍利用职权帮助骗取拆迁款,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但本案两被告人实际只获得10万余元,按标准不应纳入起诉范围。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究其原因,首先,从理论上讲,共犯的构成不是单一共犯构成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一共犯的复杂组合。就协助、教唆或者组织形式而言,只有在本质上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法益危险时,才符合构成要件的实施。在本案中,蒋先生通过自己便利的公职实践,帮助黄先生获得了额外的法律利益,这对共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制约了黄先生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黄先生还必须承担贪污的全部刑事责任。目前,共犯从属性在理论上占主导地位。其次,从现实可能性(主客观一致性)来看,无身份人既可以教唆、帮助真实身份人犯罪,也可以利用真实身份人共同实施真实身份犯罪。根据刑法对共犯的主客观界定,不同身份的人的整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应当是同一罪、同一性质。黄光裕的独立定罪理念,片面强调客观行为,脱离主观要件,破坏了主客观定罪原则。第三,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谋腐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盗窃的,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姜某、黄某应为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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