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隗先生:我曾借给王某50万元,因他到期未还,我向其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并扣押其33万元的生产设备,这是王某唯一值钱的财产。
但在此前,法院判王某支付李某60万,故李某要求与我分配变卖这些生产设备所得的款项,请问,我是否应与他分配?
房山法院民二庭刘倩法官:您应该与李某分配这些款项。
第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谁申请归谁,也不等于获得优先受偿权。
从财产保全的概念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不是对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人债权的特别保护。
第二,相关人员有权参与按比例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只要债权人持有金钱债券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且金钱债券执行依据包括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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