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侵占养殖生物品形为的犯罪问题,其是否能被认定为侵占罪,主要根据涉案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涉及到的资金额度等因素来进行判断和评估。
在此方面,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所谓侵占罪,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将其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之财物、因为遗忘而遗留在现场的物品以及被埋藏于地下的物体擅自据为己有,并且在获知权利人请求返还时仍拒绝退还相关财产,从而导致该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侵占罪。
举例来说,如果养殖物是由他人委托给您进行保管,但您却拒绝将其归还给委托人,或者是这些养殖物是他人因遗忘或其他原因而遗留下来的,而您却非法地将其占为己有,并且在得知权利人要求返还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予归还,那么只要上述行为符合了一定的数额标准,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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