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林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八条,相应实施条件为: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要求:
(一)设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外国、港澳台投资者在广西境内设置医疗机构,同时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发布),《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审批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应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投资者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七)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方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诊所除外)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港澳服务提供者(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玉林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人员作出受理决定,预约现场审查时间
4、工作人员现场审查并综合意见
5、审批办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
6、制作决定文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三、玉林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院设置申请材料、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上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6、《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7、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第七条:申请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向拟设置诊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卫生部备案;申请开设中医个体诊所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个体诊所的执业登记、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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