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划法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是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但是城市为了统一管理,通过委托的方式将此执法权交给城市行政执法局或者城管局这些部门,具体要看政府各个部门的行政职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违建被违法强拆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吗?
违反法律程序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公民有权主张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建筑可以补手续吗
1、违建房可以补办手续,但是也要讨论一下在什么情况之下,比如有一些是因为违章建筑导致没有房子可以住的人群,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等到后期所有的手续补全之后,就能够使得成为一个合法的建筑。
2、在农村私自建造房子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有的时候是因为分户的原因,可以暂时不拆除违建房,而在分户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符合了政府部门的要求,就可以暂时不拆除,比如为了满足农业的发展需求。
4、另外如果是因为工厂用地,后期是可以补齐手续的,不过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有关部门就可以暂时不拆除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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