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一、医院丢失病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院病历的分类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一)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会诊意见;
5、病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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