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义务的通知对象是患者,(1)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16岁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2)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3)患者的委托代理人。在这里,我们要区分患者,不同的患者告知义务也不同,把患者区分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其中特殊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老年患者、特殊体质患者、危急诊断患者,这些患者需要特殊通知。因为他们的治疗和普通人不同,所以需要医生的特殊通知。
切除肌瘤致产妇死亡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赔7万
中国法院网讯产妇马某到市区某医院分娩,没想到却在医院为其作剖腹产手术之后死亡,马某之夫一怒之下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丧葬费900元,死亡赔偿金4622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294元,交通费30元,尸检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71753元。
经查明,原告韦某之妻马某于2006年5月入住许昌市某医院待产,该院医生经检查发现胎膜早破,脐绕颈,遂告之马某家属顺产可能出现的风险,马某及其家属同意采取剖腹产分娩。后医院对马某进行剖腹产手术,顺利分娩一男婴,术中医生发现马某子宫体前有一壁间肌瘤,将其一并切除。术后一小时后,马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发紫、牙关紧闭、心音不规则。医院立即对其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医学会鉴定,病历资料记录不及时、不规范,院方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昌市某医院在对马某实施剖腹产手术时,将患者子宫壁间肌瘤切除,未履行告知义务,术后观察不仔细,病历资料记录不及时、不规范,因此对马某的死亡应负一定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曹晓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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