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情形下,权利人可依法主张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谓财产保全,系指由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启动之前或案发之后,针对相关当事人之利益存在矛盾冲突的状况,以保护日后裁决得以有效执行或者预防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为目的,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中涉及的标的物实施限制其随意处置的强制约束性措施。在生效判决获得确定且被执行人仍未尽到法定补偿义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对方拒绝履行,情节恶劣者甚至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议在提起诉讼之时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然而,诉前财产保全仅适用于紧急情况,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经由法院审理。
根据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大部分法院对于诉前保全的态度并不积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种折衷的方式,即债权人无需进行诉前保全,而是在起诉立案之际与立案法官进行充分沟通,为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资产,请求法院在立案后暂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其副本,待确定承办法官后先行完成保全手续,然后再向被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全文6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