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原告可以作为反诉被告吗
不是原告不可以作为反诉被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不能增加被告。反诉中针对本诉事由和本诉当事人而提起的诉讼,只能限于本诉的范围。如果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法院将不予受理,需要另行起诉。
二、反诉特征
反诉有如下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与反驳存在如下区别:
1.性质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2.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3.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其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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