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
时间:2023-07-02 19:52:57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协商解决:双方若能就财产纠纷达成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不过能协商解决的情况很少,大部分由于财产纠纷案件的复杂性等原因导致协商无果。

2、提起财产诉讼: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或者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则可以提起诉讼。

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王伟与被上诉人谢宗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06)都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礼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晓玲、胡远亮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邓忠银,被上诉人谢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金涛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到宜都市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的手续,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财产补偿款15000元,并定于2006年8月1日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此款。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是导致纠纷的原因。遂判决:一、被告王伟所欠原告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10元,其他诉讼费305元,合计915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王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受胁迫所签。且被上诉人嫁妆折价也没有15000元,故原协议显失公平,不应按协议履行。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答辩称: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上诉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反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协议中对女方嫁妆折合现金15000元,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自制。上诉人不能就此反悔。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不应按离婚协议履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915元,由上诉人王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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