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效力的解释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然终止, 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支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履行全部保险金赔偿或支付义务后, 无特别约定的, 保险合同终止; 3. 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若非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丢失, 保险标的实际不存在, 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保定合同终止效力的解释包括以下几点:
1.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支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履行全部保险金赔偿或支付义务后,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若非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丢失,保险标的实际不存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保 定 合 同 终 止 生 效 条 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素材2中提到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也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因此,合同终止的条件可以归纳为ABCDE六个方面。
综上所述,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支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履行全部保险金赔偿或支付义务后,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终止。若非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丢失,保险标的实际不存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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