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几种
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五种,具体包括: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终止之后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终止之后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因此合同终止时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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