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倘若其中一方欠下债务却另一方毫不知情,则在处理相关事宜时需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与考量。
首要的任务便是确定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投资或参与生产经营所必需,抑或是出自于夫妻双方的共识与共同意愿。
若答案是否定的,通常情况下,不知情的配偶无需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
面对此种情况,不知情的一方需要积极搜集各类证据以求证自身确实毫不知情,同时还需证明该笔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领域,如家庭日常收支明细、夫妻之间的交流对话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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