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一、工伤九级伤残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一)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二)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三)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四)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五)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还有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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