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月13日下午,家住太仓的陈女士接到一位男性朋友的电话,话没说几句,事情就来了。我老公听到我跟男性朋友打电话,立刻就生气了,然后,就和我吵了起来。陈女士说。吵架过程中,陈女士的丈夫张某把一辆电瓶车推倒在地。见状,陈女士想上前将车扶起来,但是,他拼命拉着我,不让我扶。更可怕的是,他还把我的棉被盖在电瓶车上,把食用油浇在电瓶车上,用打火机点燃了。陈女士顿时就慌了,立马去打水救火。
听到声响,陈女士家的邻居也赶来帮忙,但是,张某根本不让邻居靠近。他还拿菜刀恐吓人家,我也没办法。火越来越大,周围人越来越多,这才把张某喝住,大家齐心协力把火灭了。邻居王大妈后怕地说:如果火再烧得大一点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如果烧着旁边的房子是要出大事情的。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某酒后与妻子因感情琐事发生口角,将家中电动车推至弄堂拐角处,以盖棉被、浇色拉油的方式将电动车点燃,造成明火,火势危及周边多家住户。周边居民进行灭火时,张某使用菜刀阻止居民救火,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张某烧的是自己电瓶车,为什么也构成放火罪呢?法官解释: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一经实施,不论是烧自家电瓶车还是其它财物,有可能使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或重大公私财物遭到损害,即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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