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连续两日与丈夫发生口角,一时气愤,于凌晨2点多,在二人暂时居住的工地房间内,用打火机将衣服、蚊帐、纸箱等物品点燃并逃离现场,之后由工棚内其他住户赶到现场将火熄灭。火情造成部分电器和闫某丈夫的衣物被毁,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最终,闫某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被认定为放火罪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闫某故意放火,并且造成电器以及丈夫衣物被损毁,其放火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闫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适用缓刑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实践中,过失犯相对于故意犯或者未成年犯相对于成年犯要优先考虑适用缓刑,而且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刑罚的期限。
工地有权利开除闫某吗?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闫某在宿舍放火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工地规章制度的,那么工地有权直接开除他,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放火给工地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要求闫某承担。
其次,员工被判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可以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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