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何减刑
时间:2023-06-20 09:34:46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可以在两个阶段中通过三种方式争取减刑,首先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可以通过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来争取减刑,或者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人的犯罪线索,帮助破获案件。判决后,可以争取在监狱积极改造,争取监狱减刑。

一、特别重大自首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中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并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是特别自首。异种罪行必须是与司法已经掌握的罪行没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密切关系。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成立自首,但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也可以认定为特别自首。

二、哪种情形可以视为自首

自动投案或向司法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罪行。自首情形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的,这是一般自首;第二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已经宣判的罪犯,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还未掌握的罪行的,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准自首或者特别自首。第三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准自首或者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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