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仅依靠银行流水来对他人欠款进行诉讼时,的确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限制性。
诚然,银行流水可被视为一种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之一,然而却无法单独强化借贷关系的存在度和关联性。
倘若银行流水中的资金往来缺乏清晰而明确的备注及相应的说明,将会使得直接判断其性质为借款这一行为变得相当困难。
然而,若将此与其他如聊天记录中所明确显示之借款人承认借款的信息、书面借款合同等其他证据材料相结合,进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则能大幅度提升胜诉的几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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