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犯罪是指由3人以上组成的犯罪组织为多次实施某一或多种犯罪而建立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稳定,组织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关系牢固,组织纪律严格;犯罪有明确的目的。集团成员经常在一起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活动;一般都是有预谋的犯罪,临时起意或者一哄而起的犯罪很少;骨干分子明显。由骨干中的主要分子领导集团成员制定详细的犯罪计划和具体的人员分工,开展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活动。一些主要分子是在集合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是组织者、策划者和领导者。;集团犯罪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地为长期犯罪活动而聚集的犯罪组织,犯罪手段复杂、狡猾、诡秘、凶残,逃避侦查能力强,作案时间长,善于做重要案件,犯罪活动内容广泛,因此危害面广,影响不良,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犯罪集团与集团犯罪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
第一、犯罪集团从一成立开始就是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所有的组织成员均系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而走到一起。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合法成立的,它们的成立是为了合法经营,只是在成立后,单位领导受利益驱动而决定犯罪的。单位里的其他员工在加入该单位时的目的只是为了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对公司领导的犯罪决策并不清楚,也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集团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一个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犯罪集团组织的成员。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此处所指的单位都是依法组建成立,是法律许可的合法组织,只有在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集团犯罪中所有的参与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中,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晋某而言,她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领导层人员,对公司的走私活动没有决定、组织、策划的权利。
《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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