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亲不幸离世之后,其所留下的子女的监护与抚养权通常会交由孩子父亲承担。
若遭遇父亲同样离开人世或是无法独自承担起抚养义务的情况,那么孩子的陪伴和养育便会由具备经济来源和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
如果以上亲属皆不具有养育能力或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条件,亦可将此重任交付给那些能够为孩子提供照顾的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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