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立案后可以撤销。
行政处罚争议立案后,原告不出庭的,可以撤回。原告申请撤诉的,能否撤诉,由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变更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是否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如何撤销是撤销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的,应当撤诉、不起诉、终止审判、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已经过起诉期限;(三)免予特赦;(四)未告知或者撤回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事实;(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他发现不应怀疑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他应该取消这个案子。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释放证件,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应当报上级领导审批,并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办理直接接受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诉。决定撤销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撤案通知书》,报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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