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房地产交易纠纷中,如遇中介机构拒绝出席法庭作证并无合理理由解释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出庭作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任何知晓案件相关情况的单位及个人均有义务必须到场出庭作证。同时,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也应积极支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无法清晰表达自身观点的人士,则不具备作证资格。而根据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经由人民法院正式通知后,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但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特殊情况,经由人民法院批准,证人可选择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进行作证:(1)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无法亲自出庭的;(2)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导致无法亲自出庭的;(3)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亲自出庭的;(4)存在其他具有充分正当理由无法亲自出庭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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