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代理机构蓄意隐匿或者未向委托方予以准确披露与签订合同所必需的确切事实,进而导致委托方利益受到实质性损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明文规定,代理机构不仅无权获得报酬补偿,还需对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负责进行赔偿。
因此,倘若代理机构开具的欠条是在其刻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提供不实消息的基础上生成的,那么该代理机构可能无法逃避法律赔偿责任。
然而,如若代理机构能够在相关问题上举证证明自身并非有意藏匿关键事实或是提供误导性的信息,或者欠条的出具与其作为代理人签订的中介合同的履行之间缺少明确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代理机构有可能将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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