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规定
1.合法行政原则: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其具体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和不违反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除外)、公众参与和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作为、拖延履行。
5.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6.权责统一原则:强调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要求行政效能和行政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中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和进行活动的法律根据。
2.行政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地方法规、规章的依据。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法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范围较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它们在制定机关所辖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6.规章。规章亦称行政规章,国务院规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8.其他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
9.国际条约和协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文件的相关规定,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文件关于我国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转化为中国的国内立法后才能作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予以适用。
三、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行政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方面。
3.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由于行政管理方式的变动频繁,行政法规范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4.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行政法既包括控制行政权的实体规范,也包括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规范。
6.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相对于民法或刑法而言,行政法是政治性的法,相对于宪法而言,行政法又是技术性的法。
7.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行政法具有控制的内容和功能,同时也具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8.行政法是国内公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性质显现,属于公法范畴。
9.授权立法居多。行政法规范多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
10.行政法法源众多。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条约和法律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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