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权利: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侦查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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