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的房屋是否还能继续过户?
时间:2023-09-08 06:20:15 3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产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需要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买卖、交换、赠与合同、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分割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相关税费缴纳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对于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情况,申请人还需要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只要房产的产权清晰无误,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即可。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房 屋 过 户 指 南 】 不 动 产 买 卖 合 同 备 案 后 , 还 可 以 过 户 吗 ?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房屋过户的顺利进行,双方在完成合同备案后,还需按照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此,不动产买卖合同备案后,还可以过户。但是,请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过户过程的顺利进行。

只要房产的产权清晰无误,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即可。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买卖、交换、赠与合同、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分割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房屋过户的顺利进行,双方在完成合同备案后,还需按照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此,不动产买卖合同备案后,还可以过户。但是,请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过户过程的顺利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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