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公司与其股东的财产出现混合通常视为股东过度行使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所导致的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了相关法律纷争。
在此类情况下,应当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正常情况下,股东仅需按照其实际投入的资金额度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然而,这一有限责任制度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必须保持独立且相互分离,不得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混淆。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