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但需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但需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传 讯 、 拘 传 时 长 】 刑 事 案 件 传 讯 、 拘 传 的 最 长 时 间 分 别 是 多 少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在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于刑事案件传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传讯、拘传的最长时间分别是十二小时和三十日。
总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所进行讯问,但需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也有相应限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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