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时间:2023-02-19 10:50:52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应取得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批准。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设立分公司有哪些好处

(一)分公司的主要特点有: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

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务执行机关;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设立分公司的好处: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二、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的缴税规定

(一)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

1、独立申报纳税;

2、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二)在境外设立分公司。需要注意到,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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