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股权的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执行),有权代表国家的机构或者部门向股份公司投资或者依法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中登记为该机构或者部门持有的股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财产,投资于独立股份公司或者依法从独立股份公司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份,并登记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在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财政部于200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合规,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能够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交易中股权归属明确;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者同意(国有股全部或部分转让,国家不再控制的,经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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