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4年8月28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旧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不得收受他人送出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自持有股份达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必须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如果是上市公司,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下列人员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董事、监事、经理,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的副经理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在公司任职期间,查阅公司证券交易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PanI9风扇ń第二,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发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其中规定,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持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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