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债不还法院调解后强制执行仍不还可以拘留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必要之时会动用国家所赋予的强制力进行干预,对那些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所明确定义和详细描述的具体执行内容,有针对性地对依法负有民事义务的相关人员施加压力以确保他们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让被拖欠或者被侵犯的权益者的利益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这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种类繁多,其中包括但绝非仅限于下列几种类型:民法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以及经过确认的调解协议裁定书和支付令等。
只要这些文件一旦产生法律效力,那么相关责任人就应该主动积极、无条件地去履行。
如果责任人拒绝执行,那么权益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请求。
有权发起诉讼请求的身份主体被称为“申请人”,而被要求履行责任的当事人则被视为“被执行人”。
在整个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的确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话,那么他并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遭受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欠债法院强制执行前会通知本人吗
在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时,需将相关事项通知到被执行人本人。
依照现行法之规定,审判机关接收申请执行相关文件或授权文件的,自接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依法审慎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明文要求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同时,向被执行人发送的执行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执行通知书》,而非通过口头通知或是委托申请人代为转告等方式。
若被执行人对所收到的执行通知持有异议,有权向负责执行该案件的审判机关提出书面申述;如果未发表任何异议,则应该严格按照执行通知所载内容,积极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各项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n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n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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