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延履行,代位权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诉讼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一些
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具体债务数额尚未确定或者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仲裁条款,债权人能否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如何认定
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什么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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