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面对公民个人与个人、或是企业间的三角债务纠纷时,若满足代位权之法定前提,便可依法主张并利用代位权这一法律手段以协助债权人实现其合法权利和利益。
同时,如若债务人对于债务负担存在无法全部承担甚至无能力加以清偿的情况,我们不应轻易地选择放弃,而是应该进行深入而详尽的调查分析,了解债务人是否拥有尚未失效的债权并且未在此前积极行使此项权益。
倘若调查结果显示确实存在上述情况且情况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我们就有权代替债务人来行使此种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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