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20 10:12:10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在许多公司都会选择债权债务转移的方式获取资金或着缓解资金压力。债权债务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才可以转移或是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债权转让债务转移都属于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变化。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都属于合同内约定,合同当事人不变,债权债务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首先是要搞清楚各自应承担的数额,然后变更债权、债务人,如甲欠乙的钱,乙欠丙的钱,乙可以把对甲的债权转给丙,乙就可以从容退出三角债务关系。综上所述,三角债务的有效转移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循双方的有关约定相关规,并且第三者有知情权,避免引发纠纷。同时,债权债务转移证明要约定双方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并很好的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一、债权债务的原因有哪些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二)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三)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四)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一)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二)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二、债务承担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配合完成债务承担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见下: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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