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特警大队为了加强对赃款赃物的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一、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规格、式样等,并由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妥加保管,防止丢失。在移交、发还、上交时,应严格核对签收,对于赃款、赃物不得随便动用,不得以劣充好,更不得占为己有,违反者以贪污论处;
二、在办案中冻结的赃款赃物,在未办理没收或发还手续前应移交大队妥善保管,办案人员不得个人保管赃款赃物。对此类案件办案单位必须进款审查,迅速做出处理,不得长期积压;
三、经大队领导批准没收的赃款赃物应每月清理一次,任何中队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或处理;
四、应依法上缴的赃物,统一由大队按罚没物资管理规定处理,交由市物价局鉴定。办案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联系收购单位,更不得将赃款赃物转交给亲友变卖。对易腐、易烂、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按规定交由对口国营商业部门收购,防止造成损失;
五、对账款赃物实行两人分管,一人管物,一人管帐;
六、办案人员存放罚没款不得超过伍拾圆,伍拾圆以上要及时上交大队保管,办案人员要做到天天清理帐目,大队对数额较大的账款要及时上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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