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抚养权做出变更
时间:2023-07-22 14:44:07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满足四种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变更不同于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权确定,虽然都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但抚养权变更侧重于抚养一方抚养条件发生了变化,且该变化足以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因此,在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时,要紧紧围绕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即上述四个法定情形。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种情况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

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父母离婚时,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8周岁,过了几年,超过8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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