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进行人身检查要注意哪些问题
1、检察院在侦查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人身检查的,注意事项如下:
(1)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
二、刑事案件搜查的程序有哪些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依法强制提取。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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