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送货上门法律法规
时间:2024-08-06 07:43:23 3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必须将快件准确地送达到所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是由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手中,且必须向收件人或代收人通知到位,以便对方能够亲自进行当面的验收签收。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快递员无法直接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上门配送服务,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提供该项服务,均应被视为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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