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中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二、汉中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申请条件
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后,因有特殊原因要求返回内地定居,并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本人可向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汉中港澳居民定居证明办理时间地点
受理地点: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0号汉中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8月,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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