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则风险在合同签订时转移;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提前到原始装运,即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货物交付给签发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风险在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如果买方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收到货物,当货物已交付给他作质押,但没有收到货物时,风险即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到了,但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由其支配时,风险就消失了。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67(1)条,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风险将从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并根据销售合同转让给买方时起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卖方有权在不影响风险转移的情况下保留控制货物处置的单据
(2)但是,在货物通过标记货物、装运单据明确表明相关合同之前,风险不会转移给买方,第六十八条在途销售的货物,风险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情况表明,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证的承运人时起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且未将此事实通知买方,则除第67条和第68条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对此类灭失或损坏负责,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之时起转移至买方,如果买方未在适当时间内收到货物,则自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但买方未提取货物之时起转移至买方,从而违反合同,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接收货物,则只有在交货时间到达且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由其处置时,风险才转移(3)如果合同提及当时未确定的货物,在明确注明相关合同之前,这些货物不得视为已交由买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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