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公诉转自诉案件中的优缺点
时间:2023-07-05 04:00:29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不可以反诉,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公诉转自诉能和解吗?

公诉转自诉能和解吗

公诉私人起诉是指一个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他的个人和产权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书面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送达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核决定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上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公诉实际上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矫正机制。从本质上讲,它仍然是一种公诉案件,但它赋予了被害人对自诉进行救济的权利。

但是,可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解决。公诉案件的和解必须符合被告人的真诚悔过、被害人的理解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这三个条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悔改之意的。

(一)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涉嫌犯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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