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存在具有欠条性质的书面文件时,该民事纷争通常可视为涉及到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
特别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指出,所谓的债权,是指基于签订的合同、遭受的侵权行为、无可辩驳的事实管理、不合理的收益以及法律的各项规定等原因,使特定的权利人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人请求为特定目的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而欠条正是典型的具备这种性质的文书。
通常它是由债务人亲自制定的,当中明确表示其愿意认可欠债权人某一指定金额的债务负担,同时也承诺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欠条就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最直接证据,清晰无误地展示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权利。
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即在民事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被侵权者享有寻求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在涉及欠条问题的案件中,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双方事先协商好的约定及时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完全可以凭借这张足够有力的欠条,向债务人追索还款责任,这种情形以下无疑就是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他们同样有权依照我国民法立法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他们应尽的还款责任。
总而言之,持有欠条的民事纠纷在本质上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债权人手中握有的欠条充分合法且能够提供债务人未能按约偿还债务的确凿证据,那么他们就有权利依据欠条向债务人争取偿还债务的事宜,而这样的做法也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与侵权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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