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交易的合同争议,应归类为民事案件的范畴。在众多经济纠纷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更是其中典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交易环节中,如若买卖双方在某些特定议题上无法取得共识,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这部分合同的后续履行事宜。一般而言,这类争议案情发生时,原有的合同无疑构成了有力保障自我权益的关键性证据和策略。因此,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各方务必审慎研究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内容能够充分体现双方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当纠纷出现时,应立即寻求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手段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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