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律师在进行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时,必须由两名律师共同出席,以实现相互监督与保障安全;在此过程中,至少有一名律师需具备正式执业资格,而其余陪同人员若不属于正式执业律师范畴,则需要为同一律所的工作人员且须携带由律师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具体而言,辩护律师只需手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公函,便有权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看守所也应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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