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于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间安排并无硬性要求,这并不一定要在工作日内进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在获得委托授权之后,律师便享有随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
然而,考虑到不同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进度以及看守所的相应安排等多元因素,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在工作日之外另行安排会见事宜。因此,律师有必要与委托人以及看守所共同商议,以确定最适宜的会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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